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3-09-30 作者:杭州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主要是三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主要是三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主合同的当事人采用欺诈的方式使担保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链接: http://www.yanghuanhuan.com/363765.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沈阳律师 黄岩律师 武汉刑事律师网 南京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 上海律师 延边律师 牡丹江律师 宁波律师 温州律师 九江律师 常德律师 娄底律师 三亚律师 宜宾律师 铜仁律师 天水律师 济南律师 鞍山律师 张家口律师 文成律师 海盐律师 武义律师 磐安律师 杭州快速离婚律师 杭州债权债务律师 莲花县律师 婺源县律师